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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快解决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

2021-09-27

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快解决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

各区生态环境局、上海化工区管委会、临港新片区管委会、各有关单位:

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《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突出问题的通知》(环大气〔2021〕65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,详见附件1),要求各地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,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“十四五”VOCs减排目标顺利完成。为积极推进本市VOCs综合治理,结合正在推进的VOCs治理2.0工作,现就落实《通知》各项任务措施,加快解决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相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一、开展重点任务和问题整改“回头看”

各区生态环境局、上海化工区管委会、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要梳理《“十三五”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》《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》《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》(环大气〔2020〕33号)和《关于做好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相关工作的通知》(沪环气〔2020〕152号)中各项任务措施和2020年生态环境部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反馈的VOCs治理问题,以及长期投诉的涉VOCs类恶臭、异味扰民问题,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开展“回头看”,并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。

二、针对突出问题开展排查整治

各区生态环境局、上海化工区管委会、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要以石油炼制、石油化工、合成树脂等石化行业,有机化工、煤化工、焦化(含兰炭)、制药、农药、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等化工行业,涉及工业涂装的汽车、家具、零部件、钢结构、彩涂板等行业,包装印刷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,并结合本地特色产业,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、装卸、敞开液面、泄漏检测与修复(LDAR)、废气收集、废气旁路、治理设施、加油站、非正常工况、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,认真对照大气污染防治法、排污许可证、相关排放标准和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等开展排查整治。2021年10月底前组织企业自行完成一轮排查工作,填报VOCs排查统计表(附件2);在企业自查基础上,对企业VOCs废气收集情况、排放浓度、治理设施去除效率、LDAR数据质量以及储油库、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组织开展一轮检查抽测,其中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全覆盖;针对排查和检查抽测中发现的问题,指导企业统筹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,制定整改方案,明确具体措施、完成时限和责任人,在此基础上形成行政区域内企业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。能立行立改的,要督促企业抓紧整改到位;对其他问题,力争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;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,最迟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(工)大修期间完成整改。2021年12月15日前将企业VOCs排查统计表汇总后报送市生态环境局;整治基本完成后报送工作总结。

三、提高监管效能

(一)加强监测能力建设

按照《“十四五”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》要求,持续加强VOCs组分监测和光化学监测能力建设。加强污染源VOCs监测监控,加快VOCs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;结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等,对已安装的VOCs自动监测设备建设运行情况开展排查,达不到《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(试行)》要求的,督促企业整改。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监督管理,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;联合有关部门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督抽查。鼓励企业对治理设施单独计电;安装治理设施中控系统,记录温度、压差等重要参数;配备便携式VOCs监测仪器,及时了解排污状况。鼓励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自动监测设备,在VOCs主要产生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。自动监测、中控系统等历史数据至少保存1年。

(二)加大监管执法力度

按照污染防治攻坚战方向不变、力度不减的要求,持续加大执法力度,根据《2021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》(沪环执法〔2021〕64号),组织开展夏季臭氧污染攻坚行动,根据国家和本市VOCs攻坚方案要求,针对VOCs2.0企业储罐、LDAR运行、治理设施运转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。对检查中发现违法问题的,依法依规进行处罚;重点查处通过旁路直排偷排、治理设施擅自停运、严重超标排放,以及VOCs监测数据、LDAR、运行管理台账造假等行为;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,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;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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