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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次修订 | 天津: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(8月12日起实施)
2020-08-17

近日,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地方环境标准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12/151—2020)。该标准自2020-08-12起实施。
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、监测和监管要求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、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*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,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、处理和处置适用*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。
本标准 1999 年开发 发布,2003 年*次修订,2016 年第二次修订,本次为第三次修订。本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。
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:
——收严了排放浓度限值;
——调整了燃煤锅炉基准含氧量;
——增加了新建燃气锅炉一氧化碳排放限值;
——增加了锅炉房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;
——强调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管控要求;
——调整了锅炉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范围;
——更新了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;
——增加了达标判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