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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标准7月实施,12个VOCs排放“雷区”

2020-06-22

新标准7月实施,12个VOCs排放“雷区”

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37822-2019)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已于2019年5月24日发布,2019年7月1日起实施。标准发布后,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,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,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。

6月6日至8日,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调研浙江、江苏、山东等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时指出,当前我国臭氧生成主要是VOCs控制型的,标杆企业要在VOCs治理方面做好榜样示范,高标准、严要求,紧盯每个环节不放松,切实加强VOCs收集和处理,努力实现源头替代、过程密闭、高效处置。

6月份开始,将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、汾渭平原、苏皖鲁豫交界地区、长三角地区、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区域为重点,按照问题精准、时间精准、区位精准、对象精准、措施精准的原则,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大、臭氧污染防治压力大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进展滞后城市,开展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,指导和帮助相关政府、企业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减排任务。

现在时间已来到6月中旬,在此罗列了6大类共12点VOCs无组织排放的高危“雷区”,企业应当趁此时间,一一对照自查,积极整改。

1密闭类“雷区”

储存和运输时:

VOCs物料未储存于密闭的容器、包装袋、储罐、储库、料仓中;

VOCs物料运输时未采用密闭管道、容器、罐车。

※除了人员、车辆、设备、物料进出时,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、通风口外,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的门窗及其他开口(孔)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。

生产过程时:

VOCs产品以及有机聚合物产品在使用过程中,未采用密闭设备或未在密闭空间内操作;或者未采取局部VOCs收集措施。

※VOCs质量占比小于10%的VOCs产品除外

2配置类“雷区”

未配置处理设施或效率不达标:

一般地区: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≥3kgh时,未配置VOCs处理设施,或处理效率低于80%;

重点地区: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≥2kgh时,未配置VOCs处理设施,或处理效率低于80%。

※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

3运行类“雷区”

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未同步运行:

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。

※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,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,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;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,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。

排风罩风速不达标:

废气收集系统采用外部排风罩(集气罩)时,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测量点,控制风速未达到0.3m/s,或未按行业相关规范具体规定执行的。

输送管道未负压运行:

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在负压状态下运行,或处在正压状态时,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/mol,或有感官可察觉泄露。

4台账类“雷区”

未建立台账或保存期不足:

未建立台账,未记录废气收集系统,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。

※如运行时间、废气处理量、操作温度、停留时间、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、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、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。

台账保存期少于3年。

5监测类“雷区”

未按规定设置监控点:

未按规定设置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。

※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、其他开口(孔)等排放口外1m,距离地面1.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。若厂房不完整(如有顶无围墙),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,距离地面1.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。

6检修类“雷区”

泄漏控制不规范:

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,有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:

1、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(含),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;

2、未按规定的频次、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;

3、现场随机抽查,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,发现有2个以上(不含)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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